(2014)新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改针与郭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改针,郭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徐改针,女,汉族,1962年4月11日生,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郭卫国,男,汉族,1974年4月6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改针诉被告郭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改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改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改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改针承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