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单福苓与师继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福苓,师继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317号原告单福苓。被告师继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福苓与被告师继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福苓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福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单福苓负担。审判员 闫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