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住广东省台山市(以上身份情况为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卷宗材料和书面上诉、辩护意见,并提讯上诉人黄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在其经营的本市荔湾区花海街杜家巷一号无牌士多店内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98636元,抽水获利人民币5400元。2014年12月6日民警在该店内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现金人民币1022元、投注收据15张、笔记本一本、投注总单一张。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石围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林某乙、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赌资照片,投注收据、投注记录单、投注记录本,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依法扣押的赃款1022元、投注收据、投注记录单、投注记录本,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本案涉及赌资较小,上诉人获利不多,情节较轻;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上诉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黄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涉及赌资较小,上诉人黄某获利不多,原判量刑过重,特别是罚金过重。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上诉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涉及赌资较小,上诉人获利不多,情节较轻;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98636元,抽水获利人民币5400元,原审依据上述事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并非过重,原判已考虑上诉人黄某认罪态度好的情节,给予了从轻处罚,故上述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阳开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