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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有林、李春芳与被执行人平遥县岳壁乡西源祠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林,李春芳,平遥县岳壁乡西源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453-2号申请执行人郭有林。申请执行人李春芳。被执行人平遥县岳壁乡西源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维强,该村委会主任。郭有林、李春芳与平遥县岳壁乡西源祠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遥县岳壁乡西源祠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该村的岳壁乡西源祠纸厂及纸厂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申请执行人郭有林、李春芳负责保管查封财产,动产查封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东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