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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33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胡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