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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红执裁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高永涛与马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涛,马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红执裁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高永涛,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同心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万明,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高永涛申请执行马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红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马万明支付高永涛借款及利息共计18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履行能力。根据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红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鑫审 判 员  宋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金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