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2月1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兰考县仪封乡李寨村会计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其承包的仪封乡闸门农场土地6.4亩申报为退耕还林地。2003年至2013年,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折款12441.6元。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兰考县仪封乡党委证明、取款凭证、存款明细、兰考县人民政府文件、2003年退耕还林分户建卡片、退耕还林发放底册、兰考县财政局出具的2003年仪封乡农业税计税清册、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四张、承包合同书、退赃票据、证人李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本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申报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过程中,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2441.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属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及社会调查情况,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冠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