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艳芬、王志刚等与海南金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记镇南燕湾高尔夫俱乐部宿舍205房。法定代表人:刘加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上诉人海南金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民二初字第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是合同纠纷,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故城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应当认定河北省故城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俊凯审判员朱跃林审判员刘学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王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