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敦晨贸易有限公司、陈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敦晨贸易有限公司,陈静,刘炽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05-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敦晨贸易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三楼E区1房。组织机构代码57603163-5。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刘炽尤,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炽尤、陈静在其所属经济联合社、经济社的股份分红款、征地收入、福利金及其他经济收益合共集体分红款2138375.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