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兴强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兴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831号罪犯周兴强,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兴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兴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0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兴强刚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八年七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601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年十月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57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兴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兴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兴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兴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