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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孙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孙某乙,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具状请求:1、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需要照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孙某乙,现在莱西市夏格庄小学读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关系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子女。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斌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