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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郑孝华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孝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78号原告:郑孝华,男,汉族。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忠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孝华诉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郑孝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孝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华东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玮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