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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贺军与李璞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军,李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贺军,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李璞,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灵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璞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39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95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16元,以上共计348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璞的银行存款或收入348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王亮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