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模利玩具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模利玩具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模利玩具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卿,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相鼎,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飞,总经理。原告天津市模利玩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5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市模利玩具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22664.44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5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岳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