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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崔俊生与张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俊生,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125号申请人:崔俊生。被执行人:张国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垦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国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崔俊生案款10740.00元。被执行人张国军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崔俊生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国军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褚 涛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汤守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