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红兰、张忠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红兰,张忠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1675号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金路7号。法定代表人朱文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红兰。被告张忠泽。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兰、张忠泽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