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吕光东与汤秀大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光东,汤秀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吕光东。被执行人汤秀大。本院在执行吕光东申请执行汤秀大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汤秀大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地产、工商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光东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