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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法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弟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范弟萍,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富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范弟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弟萍在富顺县有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的营业用房和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弟萍所有的登记在杨某某名下坐落于富顺县的营业用房和住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清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