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002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人徐某购车款50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已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