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温海江等十人与郭文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金,胡建东,李树平,刘霞,范海军,温海江,焦占兰,李秀虹,李树军,田富贵,郭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建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树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海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温海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焦占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秀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树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富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文胜,男,满族。温海江等十人诉郭文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海江等十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延履行利息等共计12362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郭文胜去向不明,经查询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