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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杨成柱与聂振拴、崔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柱,聂振拴,崔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杨成柱,住廊坊市。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聂振拴,住定州市。被告崔秀娟,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柱与被告聂振栓、崔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秋景代理审判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祖双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