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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王军,邓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邓复珍。申请执行人刘鹏与王军、邓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州证字第2866号公证文书。权利人刘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人民币134,4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州证字第2866号公证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皮金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忠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