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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蒋荣、牟晓龙和胡磊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支行,蒋荣,牟晓龙,胡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支行。被执行人蒋荣,男,生于1973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牟晓龙,男,生于1980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胡磊,男,生于1986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荣、牟晓龙和胡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荣、牟晓龙和胡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跃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山俭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