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巴文虎与张生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文虎,张生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巴文虎。被告张生意。原告巴文虎与被告张生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文虎与被告张生意私下达成调解,被告张生意完全履行给付原告石方尾欠款的义务。2015年7月7日原告巴文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文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巴文虎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