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许进良,周根云,苏州市吴中区雅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008室。法定代表人林苍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友翔路5号。法定代表人许进良。被执行人许进良。被执行人周根云。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雅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新家桥南堍。法定代表人许进良。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许进良、周根云、苏州市吴中区雅新服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迟延利息、合理费用,分别为4987500元、421443.75元、912元,上述款项许进良、周根云、苏州市吴中区雅新服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1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许进良、周根云、苏州市吴中区雅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5469027.75元,执行费为54745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许进良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团结桥巷3号11幢301室、302室房屋均有抵押,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雅新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2号3幢、4幢、5幢房屋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处置并分配完毕,本案未能得到受偿。查无被执行人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许进良、周根云、苏州市吴中区雅新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许进良名下房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