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志香与天长天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香,天长天康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香,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祥梅,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富明,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天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军,院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香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志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祥梅、陈富明,被上诉人天长天康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杜元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