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宁某。被告:徐某。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