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春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胡某甲,陈某,孝昌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孝昌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徐某某、胡某甲、陈某、孝昌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部分执行,剩余部分双方正在协商处理过程中,因本案执行期限将至,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欧阳伟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戴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