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占明与被执行人刘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严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3750元、执行费70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长期在外打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执字第003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