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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占明与被执行人刘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严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3750元、执行费70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长期在外打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执字第003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