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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李劲松、佘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劲松,佘桂霞,韩新,佘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劲松,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联系电话。上诉人(原审被告):佘桂霞,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新,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联系。委托代理人:南凌琼,女,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系韩新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吴何军,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原审被告:佘志华,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联系。上诉人李劲松、佘桂霞因与被上诉人韩新、原审被告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劲松,被上诉人韩新的委托代理人南凌琼和吴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佘桂霞、原审被告佘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劲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劲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佘桂霞按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李劲松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0.40元,减半收取为7510.20元,由李劲松、佘桂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 萍审 判 员 陈 正 功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颖(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