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瑞杰与林建辉、林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林瑞杰,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陈景升,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建辉,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荣明,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瑞杰与被告林建辉、林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同被告林建辉、林荣明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杰撤回对被告林建辉、林荣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瑞杰负担。审判员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高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