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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雨生与象山欣宜针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雨生,象山欣宜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212-2号申请执行人:何雨生。被执行人:象山欣宜针织厂。负责人:周维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象劳仲案字(2015)第90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欣宜针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309909.6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象山欣宜针织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象山欣宜针织厂系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且无能力履行义务,周维科是该被执行人的业主暨实际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象山欣宜针织厂业主暨投资人周维科名下的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振瀛路28号的房地产(含室内装潢)(产权证号:2012-03027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象国用2012第0527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