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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发菊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26号原告:周发菊,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市荣昌县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明,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菊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发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发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发菊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400元,实际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发菊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