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峡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坊峡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梁某,工人。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原被告婚前和婚后接触甚少,缺乏了解���被告脾气不好,经常回娘家,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让原告丧失了感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双方经过恋爱并充分了解后结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从相识到结婚一年有余,可以认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且育有一女,应当认定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不当引起的,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做到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宽容,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