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唐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被告唐某某外出不归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