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法祥与被告冯学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祥,冯学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张法祥。被告冯学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祥与被告冯学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祥撤回对被告冯学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鲲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