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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法祥与被告冯学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祥,冯学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张法祥。被告冯学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祥与被告冯学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祥撤回对被告冯学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鲲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