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林、仲继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林,仲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459号申请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林。被执行人仲继明。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林、仲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淮商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李春林、仲继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887‰从2011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2年5月8日,以后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已归还利息3534.44元);二、原告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春林、仲继明所有的淮安市青年新村52号房屋及土地在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李春林、仲继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林、仲继明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所有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林、仲继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李春林、仲继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