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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正海与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海,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张正海。委托代理人鲁培栓,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建设中路440号。法定代表人蔡陈华,董事长。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星湖大厦1层。法定代表人王志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海诉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国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