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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青山与被告魏喜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青山,魏喜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任青山,男,汉族,1958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魏喜元,男,汉族,61岁,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山诉被告魏喜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任青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青山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李淑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