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青山与被告魏喜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青山,魏喜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任青山,男,汉族,1958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魏喜元,男,汉族,61岁,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山诉被告魏喜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任青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青山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李淑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