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楠与李艳琴、杨栓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楠,李艳琴,杨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820-1号申请执行人杨楠。被执行人李艳琴。被执行人杨栓柱。申请执行人杨楠与被执行人李艳琴、杨栓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310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45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李艳琴在银行的存款7200元,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杨栓柱名下牌号为陕FXX**的车辆,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008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