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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玉彦诉锦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赵玉彦,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公务员。被告科左中旗锦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彦诉被告科左翼中旗锦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玉彦负担。审 判 长 席都达古拉代理审判员 姜 黎 黎人民陪审员 白 叶 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