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学刚与李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刚,李松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744号原告陈学刚,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泉城,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松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刚与被告李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