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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红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学刚与李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刚,李松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744号原告陈学刚,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泉城,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松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刚与被告李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