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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433-1号原告: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华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004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整。现因原告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