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李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林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300元,原告多缴的1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梁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甘倩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