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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吴荣仁与包淳浩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仁,包淳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375号原告:吴荣仁,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歌山镇陈塘沿村1-73号,身份证号:330724195810291435。委托代理人:张大阳,樊安琪,特别授权。被告:包淳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仁与被告包淳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建辉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