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一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庚震与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庚震,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205号原告王庚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勤,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王庚震与被告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庚震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庚震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勤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王庚震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庚震撤回对被告张勤的起诉。审判员  张兴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