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96号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庆忠,院长。委托代理人:方东,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诉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中关于发生争议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违反级别管辖,应属无效,本案应由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86号批复,同意指定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号),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合同签订于2013年8月10日,其中关于发生争议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确属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形,因涉案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合肥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移送的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