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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娟诉骆强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莎,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张某弟媳。被告骆某某,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她与骆某某草率结婚,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现起诉要求离婚。法庭审理中,原告张某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她与骆某某于2014年9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2、离婚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她与骆某某感情不和,曾就离婚达成协议。3、骆某某户口登记本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骆某某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结合与骆某某之姊骆密绒的谈话,以及骆某某发给骆密绒的短信内容,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均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骆某某缺席。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张某与骆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4年9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1月24日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骆某某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后不注意沟通和相互理解,现已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经做调解工作无效,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请离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参军人民陪审员 :杨作发人民陪审员 :赵兴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 张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