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闻闻与被执行人王仲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闻闻,王仲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张闻闻,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仲永,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张闻闻与被执行人王仲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8月28日做出(2014)沙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3000元、案件诉讼费880元、执行费580元,以及利息2150元,现均未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5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丽审判员 冯哲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