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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天增与吴刚顺、刘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天增,吴刚顺,刘坤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申天增,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县。被告吴刚顺,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县。被告刘坤鹏,男,199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天增与被告吴刚顺、刘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天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天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天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源:百度“”